河南省工会会员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1日发布人:李志明 来源:工会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工会会员卡的发行、办理、使用和管理,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总工会《关于做好河南省工会会员卡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工文〔2015〕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工会会员卡”(以下简称“会员卡”)是由河南省总工会定制、委托合作银行面向全省工会会员发行的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集成芯片卡。
    第三条  本省区域内会员卡的发行、办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发  行
    
    第四条  会员卡由省总工会与合作银行联合发行,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发行会员卡。
    第五条  会员卡样式由河南省总工会统一制定,卡片正面左上角为银行标志和银行名称、右上角为中国工会会徽和“河南省总工会”字样,卡片中间为“河南省工会会员卡”字样和会员卡卡号。
卡片背面标注会员姓名。
 
    第三章  办  理
 
    第六条  本省工会会员均可申领会员卡。
    第七条  省总工会与合作银行确定会员卡的办理流程、所需资料、优惠服务等有关事宜。
    第八条  会员卡由基层工会统一办理,指定专人(经办人)负责。
    第九条  会员卡办好后,基层工会要将办卡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工会。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条  持卡会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会员卡到银行任意网点激活并修改初始密码后即可使用。会员卡挂失、补卡、换卡、激活、注销、设置密码等手续,按银行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会员卡作为河南省工会会员的身份标识,持卡会员可登录河南职工网,享受工会提供的河南职工网线上线下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职工维权、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等服务。
    第十二条  持卡会员可在与工会和银行合作的特约商户、公共服务部门享受消费优惠,包括商贸流通、交通出行、医疗健康、教育培训、旅游休闲、文化体育等领域。
    第十三条  会员卡可作为银行卡使用,享受银行提供的费用减免服务,同时须遵守银行卡章程及相关业务规定。
    第十四条  会员卡采用实名制管理,只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必要时须与持卡人本人身份证合用。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省总工会负责全省会员卡发行和管理工作,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内会员卡申领、办理过程中的协调、核准等工作。各基层工会负责宣传、动员、协助本单位工会会员办理会员卡。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负责会员卡金融账户的管理和业务办理。
    第十七条  会员卡有效期以银行核定期限为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因持卡人未及时修改账户密码、卡遗失但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会员卡,伪造会员卡或者使用伪造会员卡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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