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关于印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1日发布人:李志明 来源:工会 浏览次数:

各部门: 现将学院《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河南水利与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则 2017年2月15日 附 件 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有利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原则 第三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的改革、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学院职能部门承办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由7人组成,委员由党政管理、教学科研、后勤、工会和教师代表担任。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提名,教代会预备会通过。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提案工作年度计划及有关工作制度。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并向学校提出承办单位建议方案。 (四)对提案办理进行督促检查,推动承办单位认真落实,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六)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办理情况。 (七)评选优秀提案。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格式及提交 第七条 提案须有正式代表1人作为提案人提出,正式代表3人以上(含3人)附议,共同签字后方可作为有效提案提出。代表应严肃认真地履行提案权,代表在拟定提案草案时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 第八条 提案格式 (一)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二)提案应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制作的表格上填写、打印。 (三)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1.提案题目: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情况分析: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具体建议: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方法。 (四)每个提案人都必须亲自签名。 第九条 提案的征集时间原则上在每年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开始,并限定截止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十条 提案人应将提案表交所属代表团,由代表团团长及时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并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立案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提案程序,学校有权有能力解决,且对学院全局工作影响较大的意见和建议;或者涉及众多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予以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容不予立案: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属于学院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学院暂时无能力解决的问题;属于揭发和举报问题的;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第十三条 经审查予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编号、登记,连同提出的承办单位建议方案一并报学院领导班子研究。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做退回或意见、建议处理,作为意见、建议处理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参考,并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对学院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列为重点提案。对涉及全局问题的提案,可以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名义报请学院党委决定是否以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五条 提案征集、审查、立案和处理情况,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汇报,并向大会进行报告。 第五章 提案的处理、落实及反馈 第十六条 经领导班子研究确定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处理表送交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的处理实行职能部门领导承办负责制。部门领导在接到提案处理表后,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及时提出解决方案。部门难于解决或回答的问题,可拟请分管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商议决定。 (一)承办部门要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 (二)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三)提案处理工作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渐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据实说明情况,给提案人以书面答复。 (四)承办者或承办单位必须在六个月内直接在提案表上(可附页)对提案进行书面答复。书面复文要求必须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四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 (五)复文要有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复文完成后由承办者或承办单位将提案表送交第一提案人沟通意见,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后,由承办者或承办单位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留存备案。 (六)在提案办理中,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 (七)如果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工作委员会可建议承办者或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认真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对重点提案,应采用协商座谈、现场办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检查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办理复文中尚需落实或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继续跟踪,督促落实。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掌握提案落实进展情况,定期向学院党委进行通报,适时向提案人反馈,并向教代会全体会议作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提案是否可以结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对提案落实不积极,导致提案搁置的承办部门,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报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 提案的评优与表彰 第二十一条 建立优秀提案评优与表彰机制,激励代表以强烈的责任心,以扎实深入的工作作风,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高质量提案。 第二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优秀提案评选活动,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审定后,于全体会议期间以教代会名义进行表彰。 第二十三条 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可以适当方式会同学校给予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及提案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和解释。

上一条:关于认真做好我院首届六次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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