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事业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求、规范学校编制外用工行为,严格控制用工数量,完善合同用工制度,确保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结合《学校“十四五”事业发展规划》及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合法人事权利的单位,学校二级机构或部门均没有独立合法的人事权利。任何二级机构或部门的用工,均要在本办法的约束下,由学校人事管理部门报请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人事处统一录用调配后方为有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事业编制外用工,是指学校在事业编制外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用工部门是指学校聘用事业编制外用工的各二级单位。
第二章 用工基本类型
第五条 根据学校实际,编制外用工分为人事代理、合同制、劳务派遣三种形式。不包括学校聘用的外聘兼职教师、勤工助学学生等。
第六条 人事代理是指由于不能入编,其档案由学校委托人才中心管理,通过合同聘用的形式,与在编人员同工同酬的全职用工形式。
第七条 合同制是针对学校二级机构的工作实际需要,且用工数量偏少(一般不足5人)的情况而采取的一种全职用工形式。这种用工形式需要学校与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主要以高学历、高职称或高技能退休返聘人员为主。
第八条 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是针对用工数量偏大(一般5人以上)而采取的一种用工形式。学校作为用工单位,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合同,不与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章 用工原则
第九条 聘用事业编制外用工的原则为:
(一)坚持“岗位需要,以岗定人”的原则,根据岗位工作实际需要,严格控制用工人数。
(二)坚持“先审批,后用工”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平等、择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原则。
(四)坚持“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加强管理,及时清理清退的原则。
第四章 用工管理
第十条 岗位的核定。
1.编制外用工岗纳入所在部门的编制核定。
2.各部门用工必须首先明确用工岗位说明书、工作职责以及具体工作内容。
3.根据学校发展,结合各部门实际用人需求,学校于每年6月统一核定下一年度各种编制外用工的岗位数,报学校党委会审定后下达。
第十一条 编制外用工的聘用流程。
1.用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学校人事处提交《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岗位需求申请表》(附件),申请用工计划。
2.经学校研究后,在核定编制范围内下达实际用工岗位数。
3.相关单位组成招聘(招标)小组,组织报名、审核报名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单位)进行评审,确定聘用人选(单位)。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基本条件。招聘的编制外用工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品质好,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劳动服务意识,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2.身体健康(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3.必须年满18周岁,对于从事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的工种,年龄必须与岗位要求相适应。
4.从事特殊作业的工种或技能岗位,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或资格证,严禁使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人员。
5.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及其他特殊要求。安全保卫岗还需达到一定的体能测试要求。
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学校研究同意,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以人事代理形式聘用的统招硕士研究生及以上者。
2.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需要学校安排工作者。
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一等奖及以上,以合同制或劳务派遣形式为学校服务,且作为主要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一等奖及以上达2次及以上者。
4.已与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考取统招硕士研究生者。
5.本科学历,与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聘用满3年以上,经学校研究同意,按一定比例择优转为人事代理者。
第十四条 合同制人员。除聘用高学历(博士研究生)或高职称(副高以上职称)或高技能(能工巧匠)到龄退休人员外,学校原则上不再聘用其他合同制人员。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用工部门提出用工条件,由劳务派遣公司按学校岗位及工作要求选派人员。
第十六条 合同或协议签订。
1.编制外用工一旦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学校必须和劳动者本人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项目根据岗位设置要求和聘用人员双方协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2.合同或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维系劳动关系的,应由劳动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协议。
3.用工部门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或协议,应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辞职应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在试用期内应提前三天书面告知用工部门,用工部门应在收到劳动者书面通知七日内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若擅自离职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用工部门应及时追偿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人事代理合同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的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书》。
第十八条 合同制合同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书》或《到龄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学校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定协议,不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人员管理。
1.人事代理人员。按照在编人员管理模式,实行以用工部门为主的属地管理。
2.合同制人员。用工部门为劳动者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岗位工作目标任务,以用工部门为主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确定每位劳动者的考核结果,依据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续聘或辞退。
3.劳务派遣人员。用工部门要与劳务派遣单位密切配合,加强对劳动者的管理,确保劳务派遣协议中所规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用工部门要把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学校根据考核情况,确定与劳务派遣单位是否续签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二条 人员退出。
1.人事代理人员退出。见习期(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或按合同规定其他可以解聘者,学校可以直接解除聘用。
2.合同制人员退出。聘期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者,待合同期满,学校可以不再聘用。若聘期内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情况者,双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3.聘用的高学历或高职称或高技能到龄退休人员签订合同累计满5年者,可不再续签返聘合同。
4.聘用人员年龄达63周岁(若延迟退休政策实施,按相应政策调整)者,双方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第五章 工资福利及待遇
第二十三条 工资待遇。编制外用工各类岗位的工资待遇见下表:
岗位类型 |
工资待遇 |
一、人事代理 |
按照上级相关文件和《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实施办法(试行)>》(豫水职院[2022]74 号)、《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院<新入职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办法(试行)>》(豫水职院[2022]75号)参照在编人员执行。 |
二、合同制 |
岗位工资(元/月) |
薪级工资(元/月) |
绩效工资(元/月) |
1.技术 |
1490 (试用期1610) |
215 (试用期0) |
1998 (试用期1079) |
2.管理 |
同专业技术岗 |
3.技能 |
1380 (试用期1285) |
185 (试用期0) |
1625 (试用期883) |
4.退休返聘 人员 |
1.高职称高学历高技能人员一人一议,按合同执行。 2.其他人员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
三、劳务派遣 |
按学校与劳务派遣单位合同确定的标准执行。 |
说明 |
1. 合同制人员:采用劳动后的工资发放办法发放;按工作校龄,薪级工资每年增加一级(25元/月) 2. 专职辅导员绩效由学生处按照《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辅导员奖励绩效及津贴发放办法(试行)>》(豫水职院[2022]24号)核算申报。 3. 上级政策若有变化,相关项目按规定相应调整。 |
第二十四条 福利待遇。考勤参照《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实施办法》(豫水职院【2018】140号)执行。
1.人事代理人员。享受与在编人员同等义务与待遇。
2.合同制人员。根据本人条件和约定,按照有关规定,给符合参保条件的合同用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中个人应负担的部分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到龄退休返聘人员待遇按协议执行。退休返聘人员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劳务派遣人员。学校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无故停发、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或借故不为劳动者交纳相应的社会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经济状况、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工资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事业编制外用工管理规定》(豫水职院[2017]155号)、《优秀合同制人员转聘人事代理实施办法(试行)》(豫水职院[2020]1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原学校相关办法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